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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