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地方国家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的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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