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Chapter 2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Article 12In force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