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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