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捐赠用于的公益事业包括以下范围: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二)救灾、救济、扶助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三)保护与改善城市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

(四)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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