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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