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有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及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和完善普通学校接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