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在本行政区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增减情况及时调整。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及时建设或者撤并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可以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并按照统一管理和有利于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办学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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