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Article 8Amended被执行人对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