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
下列执行事项应当以规定的方式公开:
(一)执行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裁定执行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根据;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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