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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