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违反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