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