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Chapter 2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Article 17In force科技风险投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退出:(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全部股权依法转让;(二)与所投资企业订立股权回购合同,由所投资企业依照合同回购其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三)所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后,通过股票市场依法转让其股份;(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