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办事程序,精减办事环节,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解决下列问题:

(一)生产经营场地;

(二)水、电及其他必备条件;

(三)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展销订货;

(四)投资额较大的投资者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督办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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