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Article 24Repealed违反第五条 第二款、第十五条 第二和三款、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规定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