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订购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等宣传品;
(二)指定购买产品;
(三)违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或者要求赞助;
(四)行使登记注册、审批等管理职责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五)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实施检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要求企业参加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培训、评比、达标、升级和考核;
(七)其他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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