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实行登记注册、审批办证回执制度。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办许可证、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受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制度,明确有关手续,材料齐备,必须给回执。回执应当注明申请的日期、材料和受理人姓名。
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没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且向申请人说明。逾期不作决定又不答复,视为同意。申请人凭回执办理其他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法定理由,收回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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