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投入,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服务,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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