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民合作社,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自主创办,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农民合作生产,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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