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

(三)非法向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罚款、摊派;

(四)强迫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五)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不予登记;

(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七)侵害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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