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农民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向本社出资,按期足额缴纳本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包括:
(一)货币;
(二)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实物;
(三)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及专有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
(四)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入社成员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可以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办法由本合作社章程规定。
入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入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本人应当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以本人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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