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宗教出版物,是指经审批和许可出版、制作的宗教经书、典籍,记载或者阐述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未经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制作、经销、储运和散发宗教出版物。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出版、制作宗教出版物,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按照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准印证。 第三十八条 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出版、制作宗教出版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版、制作申请书;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出版物样本。 第三十九条 宗教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出版、制作企业进行。
涉外宗教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