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 进行干预国家的行政和司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市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宗教事务部门)是所辖区的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宗教事务部门对区宗教事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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