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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