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坚持自力更生、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或个人建设、养护地方公路。

自治县欢迎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建设地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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