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法人单位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财政科学技术经费资助:
(一)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科学技术项目、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采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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