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公共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免。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免;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在本辖区内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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