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建立和完善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制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及评估标准,对科学技术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

各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财政按时拨付,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学技术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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