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实行火化的,依法强制火化。
(二)违反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丧主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由丧主承担平坟费用。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强制迁移或平毁,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丧事活动中以巫婆、神汉、阴阳先生等身份骗取钱财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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