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在耕地、林地、果园、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和水库保护区、河流堤坝和公路两侧设置坟地。

以上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以外的坟墓应予以迁移或平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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