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乡镇企业的财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所有权的行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能够代表乡镇全体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授权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二)村、社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能够代表全村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行使;社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社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三)农民合作、合伙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权由投资者行使;
(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出资份额或约定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权由投资者行使;
(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属于股东所有,所有权由股东大会行使。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