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向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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