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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