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提案人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上进行辩论。

第三十七 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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