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 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财务报告;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相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资料;

(五)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资料;

(六)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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