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

(二)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三)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

(五)社会公益性、公共性资产的财务收支;

(六)本级政府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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