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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