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免疫接种情况、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