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擅自新增地下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新增地下取水或者原有取水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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