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调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区开展老年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企业,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五)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医疗保健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支持、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