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老年人的子女、其他亲属或其他公民侵害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赡养扶助权、住房居住权、居住选择权、婚姻自由权等人身、财产权利的,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民事侵权的,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或其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