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共同设立山体保护范围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核心保护区内除按照规划建设保护设施、公用设施、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及在不破坏山体原状的前提下植树造林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一般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破坏山体的生产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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