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其办事机构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交或拖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六)侵占工会财产或挪用工会经费的;

(七)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