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新区时,应当按照下列国家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与新区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校: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立36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立24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二)小学生均用地高于17平方米;中学生均用地高于22平方米。

上述标准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情况的变化,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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