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募捐活动申请书、募捐活动计划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募捐活动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人名称、募捐项目、募捐活动的期限、地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