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因募集财产、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

国家规定可以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

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

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

捐赠人与募捐人对工作成本列支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财产

中重复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