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但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情形的,由工作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情形的,由综治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前款规定的医疗、抚恤等费用不能足额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