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