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有第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

(三)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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